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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銘購房傳》陷阱篇2 先期約定難兌現百萬收益打水漂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549 次
在經歷了次的受騙后,李銘決定還是來一次住宅現房的購置。這樣一來,保險系數會較之“規劃”的期房更高一些。
多處留意之后,李銘看中了一套位于**站附近的樓盤。無論從小區環境、樓盤品質還是配套條件來看,實地考察的結果讓他非常滿意。按照他的小九九,等到**站一建好,該盤價格肯定飆升。
但問題是,李銘從售樓處得知,該房尚未獲得預售許可證,按照規定不能出售。售樓小姐可能看出了他的急迫心情,告訴他可以先簽好訂購協議,并交納人民幣10萬元的定金。“先把房子訂下來再說,免得到正式開盤了購不到房源。”她慫恿說。
李銘考慮再三,覺得現房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便簽下了訂購協議。協議中約定了李銘所訂物業的部位和單價。同時李銘還根據約定當場交納了定金。此后,隨著**站的完工,該地區的房價如同坐了電梯一樣直線上升,李銘看在眼里、樂在心頭。但就在樓盤即將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李銘卻收到了開發商的一份通知,告知其訂購協議的內容違反了關于預售的法律規定,因此當屬無效。
李銘頓時傻了眼,雖然10萬元定金被退回,但上百萬元的投資收益卻打了水漂。
律師點評:
開發商為了降低風險,往往在物業正式開盤之前,便通過簽訂訂購協議的方式銷售房屋。有一小部分開發商往往出于利益考慮,在房價上漲較多時,會提出此類訂購協議無效。
對于此類協議,應根據協議的內容具體分析其是否有效。
如果該協議本身的內容完全符合預售合同的形式要件,根據《較高法院關于商品購賣合同的司法解釋》應當認定為預售合同,那么該協議就是違反了房地產法關于預售的規定,當屬無效。
在大多數情況下,該種協議本身并不是預售合同,只是屬于附條件的約定,本身當屬有效。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拒絕同小業主簽訂預售合同,小業主可以選擇起訴要求開發商與其簽訂預售合同,也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等同于房屋升值部分的損失。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業主選擇要求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應當選擇就相應物業申請訴訟保全,以避免開發商將該房售給他人,導致客觀上無法簽約購房。
(作者為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作者:連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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