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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者在什么情況下有權退房?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1083 次
置業者與開發商是房地產市場中的一對主要矛盾。由于目前房地產開
發、銷售及后期的管理當中存在許多不規范之處,致使糾紛頻頻發生,其結
果往往導致置業者要求退房,這個問題可以說是雙方利益沖突的焦點。那么
置業者在什么情況下有權退房呢?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法律的一
般原則,置業者的退房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置業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置業者有權退房
合同無效,當事人所期望的行為結果不會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護,應
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賠償他方的經濟損
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置業者與開發商訂立的房屋
銷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后,置業者則有權退房,開發商應
將購房款退還置業者。
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導致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的過錯方往往是開發商,表
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開發商的項目開發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
律文件,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地
方法規的有關規定,開發商銷售房屋,必須已經履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手
續,報請行政主管機關批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土地使用證、開工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
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尤其是開發商必須依法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
土地使用權證書。否則,由于其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犯國家及社會公
共利益,合同無效。
2、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置業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
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很多情況下是其所開發項目的非法性),可以認定
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
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主要發生在商品房預售行為中,其目的
是吸引置業者搶占市場,彌補資金不足。常見的是開發商利用宣傳材料或媒
體,對房屋的特定事項或其他相關情況(公共設施、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等)
進行不實或夸大的宣傳,如果這些商業吹噓具有清楚、明白的質量標準或實
質內容,如“小區內商場、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齊全”、“三分之一公共
綠地面積”、“意大利進口材料高端裝修”等,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即構成
欺詐,如無實質內容,如“理想居所”、“置業頭選旺地”、“巨
大”等則不構成欺詐。
二、置業者與開發商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消,要
求退房
從房地產購銷雙方的經濟地位來看,置業者明顯處于弱者的境況。開發
商往往利用其優勢和置業者的毫無經驗,與置業者簽訂雙方權利、義務明顯
不公平的合同。例如,某開發商與置業者訂立的房屋預售合同規定,置業者
應按規定的日期分期付款,逾期未付,經開發商書面催告10日后,仍未付款
即視為違約,所有已繳樓價款不予退還,開發商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將房屋
另售他人;而對開發商的逾期交房卻規定了種種詳而不漏的免責事由。從這
些條款中可以看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顯失公平。對于此種
合同,置業者可以在訂立合同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予以撤消,法院判令
予以撤消的,雙方應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即置業者有權退房,開發
商應返還置業者所繳付的樓盤和定金及其利息。
三、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依據合同法的一般理論,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
退房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有規定,開發商應于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逾期超過一定
期限,仍未交付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
利息,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當然置業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開
發商的違約責任,對此置業者有選擇權。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沒有超過合同
規定的期限,置業者則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
交房的違約責任。
2、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
定的質量標準,置業者有權退房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主要表現是室內裝修不符和約定的材
質、規格、布局、結構等,若經修復能夠符合約定的,置業者不能退房;如
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符合規定,則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
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賠償其他損失。
有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質量的具體標準,那么,對此事項的認定原則
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若該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開發
商即構成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退房,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3、由于開發商的過錯,置業者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開發商的此種根本違約在房屋預售合同履行過程中表現得較為明顯。但
無論是預售還是現房交易,若由于開發商方面的原因,使置業者不能依法取
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則開發商構成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
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煒衡律師所 引自《北京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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