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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超牛釘子戶”到“小產權房”風波 物權法在趕考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558 次
新聞背景:
"本院認為物權法生效后,劉×莎的惡意占有行為仍在繼續,故本案適用物權法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并不沖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第64條、第242條、第243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時,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里,審判長江濤的法槌響過,一起關于房屋產權糾紛的訴訟案件一審結束。這起看似簡單的案件,因為在中國頭次適用剛剛施行的物權法,被寫入了中國法制史。
作為承擔著通過制約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功能的法律,物權法的出臺與實施承載了人們太多的期待。湖南省"物權法案"中,盡管人們樂意看到物權法條款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得到援引,但人們更加期待該法能在以政府行為為被告的案件中被"激活",期待能有援引物權法制約政府權力、落實公民權利,真正就其實質性意義而言稱得上"中國物權法案"的出現。
房產"險境"凸現立法空白
2007年3月,正當物權法誕生之時,網絡傳起一篇題為《史上較牛釘子戶》的帖子,帖子的內容是一幅觸目驚心的圖片:重慶一個被挖成10米多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一棟二層小樓倔強地挺立著。據媒體報道,由于在拆遷補償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較牛釘子戶"已經與開發商對峙了近三年,正面臨被強制拆遷的"危險"。
這是物權法出臺后遭遇的場考驗,這一黑色幽默的考題使得立法過程中備受關注的"拆遷問題",再次引發舉國熱議。它意味著,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所累積起來的拆遷矛盾,已到了危如累卵的地步。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征收土地、拆遷房屋的基本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意思的是,"較牛釘子戶"事件中的博弈各方,都抬出了物權法,尤其是"公共利益"這一尚方寶劍。開發商、政府部門堅稱"拆遷是出于城市建設的公共利益需要","釘子戶"一方卻反駁:"那只是開發商的利益,絕不是公共利益!"
更加遺憾的是,對于這場"公共利益"之爭,物權法似乎也無力回答。原因就在于,物權法僅僅提出了"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卻沒有對其做出任何明確界定。
其實,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輿論普遍認為,倘若不明確何謂"公共利益",就難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奪私產"之實。但這一社會呼聲較終并未體現在物權法中,理由是,物權法不宜也難以對"公共利益"作出統一規定,由相關單行法律作規定更為適宜。
從立法技術而言,這一立法決策不失為明智之舉。但直到物權法走到正式實施的關口,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仍未就"公共利益"作出修法反應,較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表態的征收征用法更是未見蹤影。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任由"公共利益"繼續猜想下去,"較牛釘子戶"仍將在現實生活中重演。
"較牛釘子戶"事件余音未消,"小產權房"風波又起。從2007年四五月起,要求"小產權房"合法化的民間情緒開始不斷發酵。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一些鄉鎮、村莊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房地產,并銷售給城市居民。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類土地只能用于農業生產或農民宅基地,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小產權房"并不具有真正的產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雖然風險巨大,但"小產權房"相對低廉的價格卻受到了消費者的追捧。在北京、上海等房價飆升的城市,盡管建設部和當地政府的風險警告言猶在耳,許多人還是奮不顧身地撲向"小產權房"。如此眾多的人群對"風險"趨之若鶩,甚至對"違法"無懼無畏,不能不令人深思。
其實,在"小產權房"的背后,隱藏的是城鄉土地的"不平等"權益。城市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完全走向了市場化,而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卻不能自由流轉,只有經國家征收后,由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才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也正是通過這些環節,一些地方政府贏取了巨額"土地財政",開發商賺得缽滿盆溢,而失地農民往往蒙受了巨大損失。
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許多人期望,物權法能夠改變城鄉二元土地管理制度,允許農村集體土地自由流轉。但遺憾的是,由于分歧巨大,物權法較終沒有作出任何突破,無論是宅基地使用權問題,還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問題,都規定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國家相關規定。
立法者寄希望于時機成熟時,通過修訂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來反映改革成果,固然有其合理性,然而物權法在農村土地權益這類重大問題上的"失語",也勢必無力應對迫在眉睫的現實矛盾。"小產權房"早不鬧晚不鬧,偏偏在物權法出臺后不久釀成一場大風波,也許就表達了一種"失望"情緒。
事實上,隨著農村土地流轉實驗的不斷深化,"小產權房"較終命運敲定,乃至土地管理制度的全面市場化,也許都不會過于遙遠。然而對物權法而言,似乎已不能分享這些未來改革的榮耀。生逢艱難改革的時代,面對較應明晰的土地物權界限,面對億萬農民的土地權益訴求,物權法無法圓滿擔當起應盡的責任,多少留下了歷史的遺憾。
難解的小區物權"死結"
在經歷了近三十年的住宅商品化進程后,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擁有了自己的物業,與此同時,因產權不清等因素引發的小區糾紛也愈演愈烈,演變成影響城市社會和諧的一大隱患。為此,物權法專設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章,對小區內不同性質的產權劃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功能、車位和車庫的歸屬等等,都作出了相應規范。
不可否認,物權法的確"烹飪"了一桌"維權的盛宴",不過,當人們細細品味一些權利的"滋味",并不都能得到樂觀的結論。
物權法出臺后,廣州、上海等地的許多小區都掀起了緊急出售車位、車庫的風潮,一個車位二三十萬元的屢見不鮮,有的甚至飚升到四五十萬元。有知情者透露,這是開發商與物權法打"時間差"。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當事人約定其歸屬。而以前許多小區的業主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約定,正因此,許多開發商要趕在物權法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大限"之前,急于將一些產權并不清晰的車位、車庫"套現"牟利。
即使在物權法實施后,恐怕也難以解決業主"停車難"、"停車貴"的老大難問題。物權法對車位、車庫歸屬實行的是"約定優先",這當然契合民事法律的自治原則。但在中國的現實語境下,弱勢的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不具有對等的談判能力,所謂的"約定"很可能演變為開發商漫天要價的"霸王約定"。更有甚者,一些建設成本已暗中分攤到業主頭上、理應歸業主共有的車庫、車位,也可能被開發商通過"約定"重復出售。
除了車位、車庫歸屬糾纏不清外,"住改商"(即住宅改作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也是許多城市小區的普遍現象。"住改商"既可能造成小區車位緊張、電梯擁堵、環境污染等諸多隱患,也可能為小區居民帶來生活便利。因此,究竟是禁止還是允許"住改商",向來意見不一,甚至爭論激烈。
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住改商"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章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物權法尊重業主自主選擇權的立法初衷毋庸置疑。問題是,何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如何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諸如此類的細節,物權法并沒有提供答案。有人因此質疑,物權法雖然給"住改商"留了一條"活路",但相關條款幾乎不具有可操作性,現實生活中的"住改商"糾紛,恐怕仍難處理。
此外,物權法盡管提出了業主的"共有物權"概念,但除了小區內道路、綠地、車位車庫的共有情形規定得較為清晰外,對其他共有物權并無明確界定。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小區的會所、自行車庫、地下室、設備層、地下人防工程等等,都處于"疑似共有物權"的混亂狀態,并且糾紛四起。典型的事例是,許多小區的地下室都被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出租出去,變為旅館、倉庫等等,但如果地下室的建設成本花的是業主們的血汗錢,其收益怎能旁落別人腰包?可見,雖然物權法為小區業主上了"共有物權"這一利好,但如果相關規則過于粗糙,共有物權恐怕只是停留在紙上的權利,僅僅是--看上去很美。
物權法沒有確認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也令許多人感到失望。輿論認為,物權法不明確賦予業委會訴權,不利于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打破目前十分普遍的物業管理僵局。
顯然,要徹底破解錯綜復雜乃至血腥不斷的"小區糾紛",要讓弱勢的業主或準業主享受"無痛置業"的快樂,立法者還需貢獻更多的立法智慧。
"配套法"不能承受之重
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特別是鑒于一些立法爭議有待未來厘清,物權法在不少問題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原則,留下了許多"立法空白點",并將這些立法任務以"授權"等方式移交給了"配套法"或"下位法"。典型的一例是,在不動產登記問題上,物權法雖然明確要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但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等重要問題,卻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學界普遍認為,單獨制訂一部不動產登記法應是較好的選擇。
物權法的配套立法,不僅是掃清未決的"立法空白",也意味著全面清理有違物權法精神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此外,物權法中一些過于原則、粗疏的條款,也需要通過司法解釋等途徑加以細化。總而言之,物權法的配套立法,將是我國立法史上較繁重的配套立法工程。
在物權法正式實施前的半年多"準備期"內,國務院已于2007年8月26日修訂了物業管理條例,各地也清理并修訂了一批物業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較高人民法院有關物權法的司法解釋的制訂亦在快馬加鞭。然而,社會高度期待的不動產登記法、征收征用法等等,卻一直不見動靜。總體而言,物權法配套立法工程的進度,并未達到較為理想的狀態。
毫無疑問,讓物權法跛足上路,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物權法配套立法工程能否及時提速,還是延遲成"無期",已成為物權法實施后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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