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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70年后我們會無家可歸?解讀私產立法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657 次
陳先生就是不同意在北京購購四合院,就又一次被老父親稱為“假洋鬼子”。在巴黎生活和工作了十年的陳先生固執地認為:可以在國內購購住宅居住、辦公,但是出于投資目的,設想未來地產的“ ”,是完全行不通的。自從3個月以前,北京開始出售二環路附近的四合院,針對購與不購的問題,陳家就自動分成兩派,每天飯后總要斗得不可開交,出場的雙方是全家對陳先生一個人。“現在購住宅用商品房,土地較長的使用年限是70年,等到了70年以后,我們后代就一無所有了,那時四合院又會重新拍賣,你怎么辦?”陳先生刻意看了一眼自己3歲的小女兒,“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還很不充分,在這方面要等待政策的完善和成熟,百年老宅只是夢想罷了。”鑒于擁有陳先生這種顧慮的購房人很多。記者針對私人購置地產的相關問題請教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房地的分離:永遠的房子和70年的土地國家建設部地產司的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房地產”說的是兩個東西,分別是房子和土地。所以,人們購到的是房屋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其中房屋的所有權是恒久的,換句話說,即使過了1000年,你的子孫也可以指著房子的磚頭說:“我的”。
與消費者獲得的房屋所有權不同的是,消費者只擁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并且根據國家的規定,住宅用地的較長出讓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用地的年限是50年,商業、旅游、娛樂的土地出讓年限只有40年。到了使用年限,國家會將土地無償收回。地產司的這位工作人員說:“我們只能回答有關建筑的問題,有關土地的問題較好還是聽一下國土資源部的意見,這個問題還是不要說的太多。”土地的輪回:一般不會影響人們的生活國土資源部新聞處的龍先生道出了土地使用年限政策的由來。
我國以現在的方式出讓塊商品房用地是在1987年,當時我國還沒有相關的經驗和政策可以依據。于是,政府借鑒了香港的做法,把土地的使用年限定為70年,正好可以滿足兩代人的居住。比如一個人在他成年以后(如:25歲),購購住宅地產,那么按照平均的壽命計算,房子大約可以滿足兩代人。并且,由于當時我國民用住宅主要是磚混結構,從房屋的使用壽命上也是合適的。
“到現在為止,香港已經出現了土地使用年限超過70年的現象,政府采取的方式是繼續將土地租給使用者,收取新的土地使用費用。”龍先生說:“一般情況下,是會延續土地的使用權。業主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優先購購權。”現行的規定:收回你的房子沒有補償很遺憾的是,以上的解釋并沒有打消陳先生的顧慮,他依然堅持不購“老北京四合院”。陳先生說,他所真正顧慮的是“私有財產的保障問題”。按照現有的法律,國家在收回土地的時候,將無償收我的房子,這在世界好多國家的法律中都是顯失公平的。
根據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也就是說,土地部門在土地使用期限結束以后,可以對土地進行任何的改革,包括夷為平地,既不屬于國家應急征用,也不屬于拆遷補償,而是按照土地使用權的協議規定,無償取得你持有“恒久所有權”的房屋。或者可以理解成,有我的子孫會兩手空空地站在一片瓦礫前,看著自己的房子被鏟平,被改成商業,而自己卻沒有任何補償,他父輩幾十年的積蓄被國家“無償取得”。憲法修正:我們走在保護私有財產立法的前夜剛剛結束的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于保護私有財產進行了重要的修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眾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在采訪的過程中,有人強調業主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并且在70年使用期限到期的時候,是合同的終止,而非“征用公民的私有財產”,所以不屬于此列。為此我們采訪了有關專家,專家指出:雖然土地到期已經不是公民的“財產”,但對于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筑,依然屬于公民的私有財產,國家在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應該對業主擁有“所有權”的建筑進行必要的補償,而不是“無償取得”。隨著政策法規的完善,憲法所規定的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將會在具體的立法、法規修訂中得以體現。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正走在充分保護私有財產立法的前夜。今年五一長假,陳先生全家還是購購了位于西二環的一座老北京四合院。陳先生說,全家人都相信,更多保護私有財產的立法指日可待,用70年的時間,等待一部更明確清晰的立法,時間實在是太充分了。本文涉及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新《憲法》;觀點和法規解釋來自于國家建設部新聞司、國土資源部房地產司。
信息塊:
人們已經關注“未來的事情”,對于使用權年限的糾紛已經出現:2004年5月初,蘇州干將西路“樂怡苑”的一些業主起訴了開發商。滄浪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由土地使用年限而導致的房屋購賣糾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一般住宅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業主發現他們的土地使用證上只有50年。(此案正在審理中)
土地的轉讓過程: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過程中,地產開發商整塊從國家購購土地的使用權,在完成開發建設、銷售以后,整塊的土地使用權被分割,業主將成為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群體,土地順利實現從國家到個人的使用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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