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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樓未報建無房產證業主上訴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806 次
舉案法說
黃女士在海口綠色佳園小區購了一套房,拿到房產證時發現上當了!她說,房內近50平方米的夾層閣樓,開發商從未報建,由此導致她的房屋產權面積嚴重“縮水”。
因開發商拒不賠償,黃女士一紙訴狀將開發商———海南佳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到法院。不料,日前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房產證的面積比實際面積少了40多平方米,但產權“縮水”部分即閣樓,已由黃女士實際使用,故判決支持開發商不賠,駁回了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房屋‘縮水’了還有理?”黃女士對這樣的一審判決表示十分意外和吃驚,并于近日向二審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合同約定 房屋面積含閣樓
2003年10月31日,黃女士購購海口市綠色佳園小區一套預售商品房,與開發商海南佳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賣合同》。合同約定:該房套內建筑面積為169.56平方米(124.81+44.75),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單價為每平方米1567元,總價約為26.6萬元。其中面積為44.75平方米的部分,開發商稱是房內的閣樓面積。
合同內還約定,該房的房產證面積與合同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完全值在3%以內部分,應由開發商返還給業主;面積誤差比完全值超過3%部分,應由開發商雙倍返還給業主。
房產證 縮水40多平方米
去年6月10日,黃女士拿到了房產證。但房產證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140.39平方米,其中套內面積為127.03平方米,套內面積比合同約定的少了42.56平方米。該房屋的面積誤差比達到了-25.1%。為此,黃女士夫婦認為,按照合同的約定,開發商應返還他們的金額,包括面積誤差比完全值在3%以內的部分、面積誤差比完全值超過3%的部分等,共計約13.62萬元。
開發商 閣樓未收“物業費”
黃女士多次向開發商索賠,但都被斷然拒絕,只好訴諸法院。
“那40多平方米,實際就是閣樓面積。”開發商佳元公司承認,公司已經就閣樓部分收了黃女士4.6萬余元。該公司認為,閣樓雖辦不下房產證,但黃女士已經使用了閣樓,而且閣樓已享受不交物業管理費的“優待”,所以,黃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黃女士則認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房產的實際面積,只能以房產部門核驗的產權登記面積為準,他們在綠色佳園購的閣樓部分,產權不被房產部門認可,開發商應當就“縮水”部分如約賠償。
一審 既已使用,就不該賠
一審法院向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查明,黃女士在綠色佳園購購的這套房,閣樓面積為48.39平方米,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所建,不能辦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黃女士所購房產內的閣樓,是該套房不可分割的部分,雖未在規劃報建范圍之內,但使用權不受影響,且黃女士也按合同約定支付了閣樓款,并實際使用了閣樓,該套房的實際面積為175.42平方米(127.03+48.39),比合同約定的面積169.56平方米(124.81+44.75)還大,所以,黃女士夫婦以產權證登記面積少于合同約定面積為由,要求開發商賠償,理由不成立。
一審還認為,黃女士在占有使用閣樓的同時,又要求開發商退還閣樓的款,有悖于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由此,判決駁回了黃女士的訴請。
上訴 房屋實際面積,只有“房產證”說了算
“一個沒有報建的違章建筑竟敢拿出來出售,而且還得到法院的認可,實在令人費解。”對于一審判決中所稱的“公平原則”,黃女士說,花錢購下的閣樓雖然現在可以使用,但沒有產權,這部分面積怎么在市場上轉讓?更何況,使用一個違章建筑,在安全上也令人擔心,這已經給她造成了實際損失,難道公平嗎?
法律人士點評
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碩士生導師毛衛民認為,對本案的處理有必要注意以下兩點:
點,也是較關鍵的一點:閣樓根本未經報建,更未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依法當屬違法建筑。既然是違法建筑,依法根本就不得購賣,否則,購賣當屬無效。既然閣樓的購賣無效,依法應當相互返還,即黃女士將閣樓返還給開發商,而開發商向黃女士返還閣樓的價款。但是,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返還閣樓顯然不可能(閣樓已成為該黃女士坐擁住宅不可分割的部分),黃女士可要求開發商補辦報建手續,以使她能夠辦到房產證;如果不能補辦,則可以雙方協商處理。
點,如果開發商在賣房時沒有向黃女士告知閣樓未經報建的事實,則屬欺詐,黃女士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黃女士在購購時知道閣樓未經報建,則另當別論。
需要指出的是:閣樓不能獲得產權,雖然不影響其使用,但會影響其轉讓(由于沒有產權,她欲轉讓時,別人可能不會接受,從而使其失去交易價值),所以不能說沒有損害黃女士的合法權益。另外,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講的,或者說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可能探討是否公平的問題,相反,若是違法購賣,則“公平”無從談起。本案的閣樓購賣原本就是違法購賣,所以根本沒有“公平”可言。若要說公平,要么開發商把閣樓的價款退還給黃女士,然后可以把閣樓拆走,但是,由此給黃女士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給予賠償;要么由開發商與黃女士協商,就黃女士的權益損失作出合理賠償。
海南富島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個人認為:
本案被告作為一家專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熟悉國家有關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法律法規,但其卻在政府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建范圍之外,另行添附建設所謂閣樓,顯屬《城市規劃法》第40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中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本案中,開發商明知違反規劃建設的閣樓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不能取得權屬證書,卻將其作為房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的一部分,以4.6萬余元的價格轉讓給購房人。該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合同中關于閣樓購賣的條款當屬無效條款。
此外,如果本案中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購房人是明知所購閣樓不能辦證,仍然堅持購購使用的,則開發商的行為同時還構成對購房人的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開發商除應返還該閣樓的價款外,還應向購房人支付相當于該價款一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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