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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質疑燃氣初裝費狀告物價局 物價局承認有錯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1399 次
一筆糊涂費,三方纏不休。肇慶星匯公司從“合同意思自治”找到了自己收取管道燃氣建設初裝費的合法性,但業主總不能為了3000元的燃氣初裝費,而放棄購房子,這恐怕才是業主較真實的意思表達。所以即便沒有價格欺詐,恐怕也是店大欺客的霸王條款。
肇慶物價局在短短的幾個月內,針對同一事件連續四次作出批復,效率不可謂不高。但作為一個政府部門,追求效率的同時,更應該依法行政,把自己的一切行為都納入到法律的框架內,避免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否則,朝令夕改,如此“否定之否定”,只會讓市民無所適從。
其實,在業主、開發商和物價部門三方之外,還有燃氣企業沒有浮出水面。肇慶沒有一個大型企業壟斷經營燃氣項目,對于打破行政壟斷是好事。
但燃氣企業之間的競爭是否完全按市場化去運作,他們和房地產商之間采取何種方式合作,對于此前為行政性收費項目而現在名目不清的初裝費,市場化運作的企業和開發商又是以什么性質來收取?這些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而包括物價局在內的政府部門,則應做好市場的監督員和維護員,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具體到初裝費上,不合理就予以取消,需要收、收多少、怎樣收則組織聽證,讓消費者、開發商和燃氣公司都參與其中,做到明明白白。
物價局兩個月內兩度批復
燃氣初裝費由1000元升至3000元
“不同意你公司收取管道燃氣建設初裝費”,且“公司不得在房價外收取此類費用”———此處的“你公司”指的是端州區“嘉湖新都市”樓盤的開發商“肇慶市星匯實業有限公司”———而這已經是肇慶市物價局半年內第四次針對“嘉湖新都市”向業主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作出的批復。
盡管肇慶市物價局4月5日的較新批復糾正了此前批復當中存在的行政過錯,但是陳先生和林女士夫婦表示暫不考慮撤回狀告物價局的行政訴訟。業主們的希望是:物價局不僅要糾正行政違法行為,而且還應責令開發商退還已經收取的3000元燃氣初裝費。
陳先生和林女士夫婦倆2005年9月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購賣合同》,購購“嘉湖新都市”的一套房。該合同在明確23萬元購房款的同時,還在補充協議條款中明確———業主需支付每戶3000元的“管道燃氣初裝費”。“不交這3000元就不能購樓,我們也沒辦法。”盡管對“管道燃氣初裝費”持有異議,但是陳先生和林女士仍然足額交納了全部費用。
肇慶市物價局早在2005年10月20日就作出了《關于肇慶市星匯實業有限公司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批復》。這份編號為“肇價[2005]75號”的文件規定,星匯公司只能按照居民每戶1000元的標準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且超標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業主。
但是,今年3月初陳先生和林女士以“肇價[2005]75號”文為依據,要求開發商退還2000元時,星匯公司出示了一份新的文件。這份由肇慶市物價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編號為“肇價[2005]96號”的《關于嘉湖新都市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批復》,則允許星匯公司按照每戶3000元的標準收取燃氣初裝費,新批復宣告此前的“肇價[2005]75號”文“同時作廢”。開發商以“肇價[2005]96號”文為依據,堅決拒絕了陳先生和林女士的退款要求。
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肇慶市物價局批復同意開發商收取的同一項費用從,竟然從1000元漲到了3000元———這讓包括陳先生和林女士在內的部分業主心生怨氣。
業主怒告物價局違法行政
指物價局無權批準開發商房價以外另收初裝費
肇慶市物價局的行為并不僅僅是“過失”———在雙雙從事法律工作的陳先生和林女士看來———從1000元到3000元只是冰山的一角,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物價局批準開發商在房價以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該行為本身就屬于嚴重的違法行政。
為了搬掉阻礙業主維權的“絆腳石”,陳先生和林女士于今年3月17日向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以管道燃氣初裝費為“導火索”,業主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告上法院,這樁官司在廣東省范圍內還屬頭次。
陳先生和林女士在《行政起訴狀》中援引了很多法律、法規和規定支持自己的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十二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陳先生和林女士認為,肇慶市物價局在就管道燃氣初裝費制定關系到業主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導價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聽取消費者意見,屬于“違反了法定程序”。
廣東省物價局1999年制定的《廣東省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也明確,“(包括管道煤氣預埋)在內的所有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設費用應全部在房價中補償,不得在價外另行收費”。根據這一規定,在“嘉湖新都市”開發商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這一問題上,肇慶市物價局不僅不能批復同意,還應對其進行查處。
物價局承認行政有過錯
重新批復要求開發商停收初裝費
陳先生和林女士遞交訴狀12天之后的3月29日,肇慶市物價局的態度出現了180度的轉變———該局以“肇價[2006]42號”文的形式,作出第三次批復,撤銷“肇價[2005]75號”文和“肇價[2005]96號”文。在撤銷理由部分,肇慶市物價局援引了陳先生和林女士夫婦在訴狀中并未提及的一份文件,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廣東省價格聽政目錄〉的通知》。其中《廣東省定價目錄》規定,“供水、供電、供氣、消防等壟斷行業的工程安裝、維修費”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且供氣安裝費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在省的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具體價格或收費標準”。
“肇價[2006]42號”文表示:前兩個批復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程序上違反《廣東省定價目錄》,因此物價局決定予以撤銷。“肇慶市物價局不等于肇慶市人民政府”,“管道燃氣初裝費能不能收,市長簽字才算數”,局長劉金銳非常誠懇地向記者表示“應當從此事中吸取教訓”。
作為承認“行政過程存在過錯”之后的另一項舉措,肇慶市物價局于本月5日作出第四次批復,公布“肇價[2006]45號”文。這份全新的《關于星匯公司申請嘉湖新都市小區管道燃氣建設初裝費的批復》表述說:“你公司不具有從事管道燃氣項目開發、建設的經營權,不能作為申請管道燃氣建設初裝費的收費主體,不同意你公司收取管道燃氣建設初裝費。
你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供氣等基礎設施建設是屬于商品房價格構成中的成本構成部分,更具《價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你公司不得在房價外收取此類費用。“
業主要求退回初裝費
物價局稱等待省局批示
盡管“肇價[2006]42號”文和“肇價[2006]45號”文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陳先生和林女士在這場“民告官”的訴訟中占得了先機,但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讓他們并不愿意就此作罷。在此期間的4月2日,林女士致函肇慶市物價局,并提出三項要求:,對星匯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價格法作出明確的結論;,對(星匯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第三,責令星匯公司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
林女士的要求給肇慶市物價局出了一道新的“難題”。據記者了解,管道燃氣的定價和收費程序應該是:物價部門對具有相關資質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價格認證,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燃氣經營企業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燃氣經營企業向房地產開發商收取管道煤氣初裝費,開發商將這筆費用攤入房價再向業主收取購房款。
然而這個模式更適用于那些鋪設了統一的市政管網、公用事業由大型企業壟斷經營的城市。肇慶的特殊情況在于:幾乎每個小區都有獨立的燃氣管網,燃氣經營企業之間存在相互競爭,燃氣經營企業和房地產開發商的關系又非常復雜。“物價部門不管有行政不作為的嫌疑”,但“究竟下一步怎么辦,我們還要等待省物價局的意見。”局長劉金銳說。
至于物價局是否認定星匯公司違法收費并進而責令該公司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物價局綜合法規科工作人員凌云介紹說,“新的批復不能簡單理解成星匯公司已被確認存在違法收費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收費行為還需經過另一套嚴格的程序才能認定”。
開發商目前仍收取初裝費,并稱
不存在價格欺詐行為
和物價局不同的是,肇慶市星匯實業有限公司從“合同意思自治”出發對其行為進行了合法性解釋。在“肇價[2006]45號”文出臺前的4月4日,業主們看到了《關于嘉湖新都市小區收取管道煤氣初裝費問題的公告》。開發商在《公告》中強調:在客戶簽署《商品房購賣合同》之前,開發商不僅明確告知房價不含煤氣管道初裝費用,而且在“計算紙”(相當于《購房認購意向書》,記者注)上對這項費用進行了明碼標價。換句話說,客戶在購受前已經明確清楚地知道房價不含管道煤氣初裝費,因此開發商在購賣當中不存在價格欺詐行為。
開發商還在《公告》中表示,肇慶市物價局今年3月29日下發的“肇價[ 2006]42號”文決定撤銷“肇價[2005]75號”文和“肇價[2005]96號”文,并不影響購賣雙方對購賣合同的履行。總之,“初裝費的收取屬市場經濟行為”。
記者4月6日赴肇慶采訪時以“客戶”身份和售樓部商談購房事宜,售樓部工作人員明確表示:除了購房款外,開發商仍然要收取3000元的管道燃氣初裝費。印刷好的“計算紙”上也仍然標明了此項費用。
多位業主估計說,“嘉湖新都市”目前售出的商品房超過了1000套,這一數字在小區物業管理處得到了證實。業主楊先生質疑說,“這筆錢究竟屬于什么性質?數以百萬計的費用究竟花在哪些具體項目上?”
相關報道
廣州燃氣初裝費收了19年原來是非法
廣州物價局表示如果取消,考慮提高氣價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已經收了19年的管道煤氣初裝費,究竟屬于什么性質?是否合法?初裝費之外,為何又有一個安裝費?其標準是否過高?
為何收費沒有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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