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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離開物權我們無法生活!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689 次
尹飛說:“這是因為,物權法調整的主要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支配權。這里的物,主要指的是動產和不動產,即我們所能看得到摸得著的東西。換句話說,人們日常的衣食住行所依賴的這些物的歸屬都是由物權法來規定的,可以說,離開了物權我們就無法生活。”
“我的財產,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妨害。”尹飛解釋說,“憲法里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對應的義務人是國家、各級政府,但《民法》里對權利的確認,比如說,對我的財產的所有權的確認,就意味著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如果想使用我的東西,可以,但要跟我談,通過交易來允許你使用。因此,《物權法》規范和調整的是物權人和物權人之外的第三人間的關系。”尹飛博士還援引幾個案例來描述物權法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
王有財梯子案不再“難斷”
尹飛舉例說:1982年,由東豐縣機電工業公司和東豐縣外貿總公司共同出資建了一幢沿街的三層小樓。建成后,機電公司購下了一樓的產權,外貿公司則將二三樓購下做了辦公樓。1992年,因為與王有財(吉林省東豐縣居民)存在債務關系,外貿公司將二三樓作為抵債轉賣給了王有財。王有財一家與機電公司成了樓上樓下的鄰居。
王有財說:“1992年9月搬來的時候,這個樓梯是暢通無阻的。是什么原因使我行走不方便了呢?是機電公司在這個門廳、在這個樓道上堆了好多商品,把這個樓道堵得特別窄了,我走都得側著身子,衣服經常剮壞。于是跟他商量了,我暫時在外邊做個臨時的室外樓梯,我先走著,我暫時先不走室內樓梯。但是我(后來)要走室內樓梯,你得讓我走。他也同意這個意見。”
1998年縣里進行市容整頓,王有財家的室外樓梯被定為違章建筑,必須拆除。要保住樓梯就要增加寬度。室外樓梯所在的位置正好是一條消防巷道,向外拓寬30厘米就占用了消防巷道。王有財向縣消防大隊提出申請,遭到拒絕。寬也不是,窄也不是,無奈之下,王有財拆除了室外樓梯。按照原先的口頭約定,王有財提出重新走室內樓梯,而此時機電公司卻不讓走了。
住在樓上的人卻不能走室內樓梯,王有財怎么也想不通這個理兒,于是一紙訴狀將機電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令王有財沒有想到的是,東豐縣人民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王有財的訴訟請求。王有財不服,向上級法院——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一次王有財勝訴了。然而事情再次發生了變化。機電公司因對判決不服,提請吉林省高端人民法院再審。
1999年4月8日,省高院做出判決,同樣認為此案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判王有財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樓梯通行。王有財再次敗訴。
6年多時間,從較高人民檢察院到較高人民法院,從全國人大到全國政協,王有財把凡是自己能想到的地方走了個遍,然而問題仍然沒能解決。
這個案件,它在法律上通常把它作為相鄰關系的糾紛來處理。然而,假如這一問題在物權法出臺之后又會怎樣呢?尹飛對記者說:“這就應當是比較容易處理了。因為,現行的草案中明確強調其行使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只要樓上的住戶仍然享有其房屋所有權,其就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而無須考慮訴訟時效的問題。這對于維護物權人的利益,顯然是十分有利的。”
鄰里矛盾“有法”可依
比如,我家的電源線或水管道要通過你家的墻壁引到我家,這里你家的墻壁是你的所有權,但是對我來說,電線或管道從你家墻壁走過對我來說是必須的,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為了更好地利用財產,為了節約成本和更好地利用不動產而規定了相鄰關系制度。我是可以通過你家引電線引水管的。
再比如,有一塊承包地,可能有一條河擋著我到自己的承包地,因此,我必須要經過你的土地,否則我只有游泳才能過去。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我有權利從你的地過去,但是也要以給你造成較小損害的方式從你這里通行,這就是所謂的通行關系。還有灌溉、引水、排水等各種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本質是為了提高不動產的利用效率而構建的規則,做出明確規定后,相鄰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后就有法可依了。
而像通風、采光、屋檐滴水、地下植物盤繞等,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間如何保持合理狀態,物權法都應該做出規定。
尹飛說:“相鄰關系的民事關系看起來是比較小,但是如果處理不好也可以釀成一個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而且,相鄰關系在國外也是很受重視的,在美國,一些活潑有激情的主人,如果在家里搞party,噪音太大被鄰居舉報,只要一舉報,警察就要過來處理此事的。”
商場“嗓門大”可以去投訴
商場“嗓門兒太大”、工廠排放廢氣臭氣熏天或者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大樓外立面玻璃反光過強找誰投訴?
今年6月以來,北京市環保局與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聯合行動,對社會生活噪音進行執法,先后檢查了1946個單位,有27家單位挨罰。
根據北京市民投訴,西單商業街的部分商戶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因分貝值過高挨了罰。而君太百貨、西四友誼商城109店、民族大世界服裝城等大型商場,喇叭“嗓門兒”太大,照樣被罰。針對許多市民投訴噪音有些誤打誤撞的情況,北京市環保局噪音管理部門表示,不同的噪音污染需要向不同的部門投訴,商場宣傳噪音、鄰里噪音等告狀得找當地公安部門。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研究室尹飛對此解釋,我國目前對于這類問題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來進行管理。而物權法中,則從民法的角度對之進行了規定。物權法草案中,在相鄰關系方面明確規定了所謂“不可量物侵害”的問題。也就是說,不動產的權利人(包括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得因為自己排放廢氣、廢水,施放噪音、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而損害自己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
因此,物權法一旦通過,人們對付這種侵害,又有了一條比較通暢的渠道,鄰居們有權自行請求或者通過法院請求其停止侵害。如果造成實際損害的,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當然,對于自己鄰居通常、合理的排放或者施放有害物質的行為,市民們也應當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公共權利就要大家共享
在古代,一塊地上只有一座建筑物,彼此之間的土地和房屋權利是十分清晰的。現在,一幢大樓里有幾百戶,怎么辦?這就有了區分所有的問題。而對于公用部分,像樓梯、走廊、車庫、綠地、道路等一直存在爭議。
這次《物權法》就規定了建筑物要區分所有權。頭先,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完整的所有權,而對公用部分,如樓梯,則享有共有權。共有部分是不能分割的,而且如果轉讓專有部分同時也要將共有部分一并轉讓。此外,其也享有成員權,有權作為小區的一分子參與小區的公共事務。
除了建筑物內部共有部分外,對于小區中公共部分的歸屬的問題,這次物權法草案也做了明確規定,原則上允許當事人特別約定,包括道路、綠地、車庫等,如果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法律上也作了一個推定即歸業主共有,這個制度對于解決目前過多的物業糾紛是有必要的。
車現在已經成為我們生活和居住必要的部分,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否給個強制締約的義務?一方面強調建筑時要有配套車位,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考慮給區分所有權人有一個購購車位的權利,即給開發商一個強制締約的義務,只要業主提出購購,就應該賣給他,并且價格也應該合理。尹飛對此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中國物權法立法備忘錄(相關鏈接)
1948年新中國的部民法草案在西柏坡誕生了。該草案堅持了大陸法系民法的基本傳統,未頒行。
1954年開始進行新中國成立后的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條。由于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和政治運動,該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斷。
1962年開始了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到1964年7月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試擬稿)》。但接踵而來的“四清運動”和“文化大革命”運動,使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斷。
1979年11月又開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5月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四稿)》,但社會的迅速發展使得立法機關將民法的起草指導方針由“批發”而轉向“零售”,即暫時不出臺民法典,而先搞單行法。致使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斷。
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未獲通過,但后來卻成就了《民法通則》。
1985年6月國家開始醞釀民法總則,7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由于該稿實際上突破了民法總則的范圍,起草組同意更名為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在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正式通過。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邀請五位民法教授座談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
1998年3月召開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次會議,議定“三步走”的規劃:步,制定統一合同法,實現市場交易規則的完善、統一和與國際接軌;步,從1998年起,用四五年的時間制定物權法,實現財產歸屬關系基本規則的完善、統一和與國際接軌;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較終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的目標。因中國加入WTO,要求改善國內法制環境,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李鵬委員長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經常委會審議一次。
2002年年初民法典起草正式開始,12月,《民法典草案(審議稿)》經人大常委會次審議后,作為“征求意見稿”發給地方人大、政府部門、法院和法律院系征求意見。
1998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組討論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權法立法方案(草案),同時也委托了王利明教授。梁慧星專業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物權法起草小組,于1999年10月完成《中國物權法草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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